
在去年(2021)修法以前,網路賭博因為設有帳號密碼,不具有公共場所或出入公共場所等條件,所以是無法可管的灰色地帶。
但在修法後,網路賭博被納入法規的範圍中:「電信設備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式賭博財物者,亦同。」
110年12月28日,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,其中一個部分是關於網路賭博罪。
原本賭博的處罰規範
刑法對賭博的處罰包括賭客跟賭場,分別規定在第266條及第268條。
對「賭客」處罰的刑法第266條第1項本文規定: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,處三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處罰的要件包括「在公開場所」或「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」賭博財物。
至於在「非」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並沒有刑事責任,而是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以罰鍰方式處罰。
刑法第266條「在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」賭博罪的處罰是3萬元以下罰金;
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的在「非」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,最高可以罰鍰9千元。
網路賭博,算是在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嗎?
促成這次修法的關鍵在於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刑事判決,
該案涉及的案例事實是,被告透過帳號密碼登入賭博網站,進行賭博行為,原審判決無罪。
在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,最高法院駁回,認為:本件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,
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,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,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。
其他⺠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,形同一個封閉、隱密之空間,在正常情況下,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,
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,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,尚不具公開性,
即難認係在「公共場所」或「公眾得出入之場所」賭博,不能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。
換言之,最高法院認為網路賭博具有封閉性、私密性,並不具有公開性,不能以現在規定的刑法第266條處罰,
只可以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在「非」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,科處罰鍰。
判決最後也提到,針對這種新興賭博,如果認為有刑事處罰必要,應該透過修法來明定。
在這件非常上訴判決出現後,各地方法院、高等法院對網路賭博的賭客,絕大多數都判決無罪。
以上出現的爭議都在參與賭博的賭客。至於經營賭場的情形,對架設賭博網站的經營人來說,
並沒有區分網路、公開性的爭議,不管透過網路或通訊軟體,
只要是意圖營利,都會構成刑法第268條的意圖營利提供場所賭博罪。
這次的刑法修正,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刑法第266條主要有兩個地方修正。
首先,第266條第1項的「公共場所」或「公眾得出入之場所」賭博罪,將罰金從3萬元提高到5萬元。
其次,第266條新增第2項:網路賭博罪。
條文是這樣規定的:以「電信設備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式賭博財物者,亦同。」
換言之,對賭客而言,除了原本的「公共場所」或「公眾得出入之場所」會構成賭博罪外;
透過電信設備、電子通訊,像是手機、電話;透過網路方式,像是登入網站賭博,即便是跟網站對賭,也會成罪。
這次的修法,可以說是回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刑事判決,以刑法的方式規制網路賭博。